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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时间:2013-09-22 20:07:08  作者:kingdeej  来源:金蝶软件资讯网  查看:752  评论:0
内容摘要: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实务中通常是将企业的赠品赠送行为作为无...

      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实务中通常是将企业的赠品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近年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提到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比如,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就涉及营业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计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应纳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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