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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税法等的比较分析

时间:2013-11-08 13:46:43  作者:金色的蝴蝶  来源:金蝶软件资讯网  查看:1355  评论:0
内容摘要:一、新旧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1、新准则修改了三个概念: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净残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意味着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自由度更大。&nbs...
一、新旧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新准则修改了三个概念: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净残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意味着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自由度更大。
 

     2、净残值的概念重新表述,强调了是资产未来处置时现金净流入的现时价值,例如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新准则:“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旧准则指南:“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3、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被修改为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一致,而不是另外表述。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旧准则: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新的IAS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4、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引入了现值概念,包括融资费用和弃置费用。固定资产购买价款中由于延期付款导致价款中实际含有借款费用时,需按照每期付款的现值计价,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5、弃置费用是指特殊行业拆除固定资产时需付出的费用,一般金额较大,如核电行业等。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价,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和预计负债,然后每期计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预计负债”。(准则解释中有具体账务处理说明)
旧准则在讲解中有说明,弃置费用在净残值中考虑。
     第2、3、4、5点,是根据IAS的新版本修改进行的。
 

     6、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需要将净残值调整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解释公告一有会计处理的详细说明)
     “准则解释: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准则解释公告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BH补充:对于持有待售资产,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只是不再计提折旧,直接用减值准备来保证账面价值不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网校有人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具体如下:
     问题2: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如果此时一开始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后,发现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90万),故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分录如下:
     Dr. 资产减值损失   10
     Cr.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一个月以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经评估:
 a) 自之前划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时至现时(1个月后),如果按照“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为5万元,故现时的账面价值为95万;
     b) 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为110万。
     按照“孰低”原则,选择较低者计量,即:95万。
     那么此时由“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重新划归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必须将资产的价值由90万提高到95万,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
     反冲之前的减值准备会计分录?好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冲回的呀?
     BH的想法:对于这个问题,我猜想是这样的,CAS的这个规定是根据IAS来的,而IAS并未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冲回,所以在IAS下是没有问题的,CAS则不知道怎么办了。
 

     7、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协议、各方确认金额作为成本,但是不公允的除外。旧准则未要求公允,只是各方确认的价值。
 

     8、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是增加营业外收入。
 

     9、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暂估在竣工决算后调整暂估价值的,只是调整以后的折旧,而不是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追溯调整)。
10、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改良的,需要把被替换部分的资产做处置处理。旧准则只是提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没有提及处置被替换部分。
 
     11、新准则规定每年年度终了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等,旧准则规定的是定期复核。
 

     1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企业会计制度问答二》中确认为是单项资产,单独设立科目,并且计提折旧,新的准则指南中确认为是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原本规定的也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13、新准则没有规定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推定为公允价值。旧准则给出了一个详细的规定。(BH认为不算是实质性差异)
     “旧准则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旧准则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而新准则中对这两方面未作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4、修理费的改变。
     新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基于修理费应该费用化的原则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制造费用。
     同时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和日常修理费用,不再按旧准则规定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而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旧准则规定,将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计入存货,在产品未销售前进行了资本化。
 

     1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旧准则规定是可以转回的。
 

     1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按照资产组计提而不仅仅是按照单项计提,这是对旧准则的改变。
     此外,(1)新老准则都明确了固定资产各个组成部分性质不同的,可以确认为单项资产用不同方法年限等计提折旧。(2)新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净残值、折旧年限变更都是会计估计变更;老准则是在《企业会计制度问答四》中明确为会计估计变更(2004)。(3)新老准则都规定未使用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IAS有成本模式和重估模式,同类固定资产可以定期重估。CAS只有成本模式。
     2、IAS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三、旧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旧准则在定义中删除了非生产经营主要用固定资产价格高于2000元的相关规定。改成了国际通行的资产定义,但是要求价值较高。新准则再次修改,去除了价值要求。
 

     2、旧准则删除了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计提和待摊的规定。
 

     3、旧准则增加了固定资产改良如何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给了明确的标准,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似乎没有实质差别),新准则再次修改(增加了将被替换部分处置的规定)。
 旧准则原文:“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网络评论:“《准则》中初始计量部分对改扩建与无偿调入两个途径来源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将改扩建作固定产后续支出单独规定,因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良,《准则》规定如果这些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应将该维护、改建或改良的支出(即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与《制度》相比较,《准则》不再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改良、固定资产大修理、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而是注重后续支出的经济实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4、旧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增加到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也要计提折旧。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2、盘盈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为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进行追溯调整。
 

     3、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对于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可资本化改建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什么区别,具体处理都是转在建工程,完工之后转回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折旧政策。但是对于提足折旧的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改建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种情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及,推断为还是按照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方式处理。
 

     4、不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都是计入费用,甚至生产车间的修理费都是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制造费用,也就是不计入资产的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计入制造费用等。
 

 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2)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5、自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IAS相同。但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使用了竣工决算作为标志,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同。
6、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也就是公允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7、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要确认为收入。
     从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的角度出发,有专家建议对于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在会计上作为存货确认,相应减少在建工程价值,然后再将存货作为销售处理,则可以完全与企业所得税法相符,不出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标签:固定 资产 会计 准则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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