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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视线

会计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不要有意或无意地以身试法!

时间:2020-08-25 14:55:37  作者:  来源:财务与会计  查看:362  评论:0
内容摘要:资金是从财务出去的,财务人员不仅是从内部审批、操作这些内部规定上看这个问题,还要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把握。大家如果平时爱思考问题,可能哪怕你不是搞法律的,也会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像工程建设、医药采购与销售、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出版发行、货运代理等这些行业,都是商业贿赂易发高发的领域...
资金是从财务出去的,财务人员不仅是从内部审批、操作这些内部规定上看这个问题,还要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把握。


大家如果平时爱思考问题,可能哪怕你不是搞法律的,也会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像工程建设、医药采购与销售、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出版发行、货运代理等这些行业,都是商业贿赂易发高发的领域,被被认定为犯罪的好像并不多。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对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好界定一个范围标准;
二是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并不能做到如西方国家那样严密,西方国家的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而很少使用现金。

单位将资金以手续费或报酬的形式给了业务员,业务员并不是一个单位,无论什么都是现金交易,单位给业务员多少手续费一般行业没有标准。即使有标准,多付手续费本身仅是违反行业监管规定,而不是违法犯罪。

如果业务员再将收到的报酬或手续费付给某人,则可能会涉及业务员违法犯罪的问题,而非单位犯罪的问题。当然业务员也并不见得会这样做,这里只是一个假设,业务员能做下来业务主要是因为:单位产品或服务好;对业务员认同,而不会是因为这些小钱。

而如果是由单位将上述性质的资金直接给客户单位,则会涉嫌行贿受贿,甚至面临刑事责任,这是不容置疑的。  

作为我们财务人员,资金都是从这里出去的,财务有《会计法》所规定的监督职责(正是《会计法》所赋予的这个职责,使其成为法定责任),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要因无意给自己带来风险,或故意以身试法!宁可没有业务,违法的事情也不能做。


当然对于财务人员来讲,多数人员并没有业务承揽的压力,反而更应关注受贿的风险,即有人给你钱(比如要求早日结清款项、多在某个账户存款等),此时要严格把握住一点:不该自己拿的钱一定不要拿,万一当时推脱不掉,也要及时向单位如实反映,这样即便以后查出这些事情,因已向单位如实反映也不会有什么风险,从我经手的两起案件看,此种情况常常还会受到领导信任而予以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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