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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职来了就干?离职说走就走?错!交接注意事项一大堆!

时间:2020-08-28 14:13:32  作者:张国锋  来源:  查看:243  评论:0
内容摘要:财务人员入职的时候不是来了就干,离职的时候也不是说走就走!和你的前任、下任的交接有许多注意事项,很严肃的!否则一不小心就责任难以划分。做为一名财会人员,不是那种在离职时说走就走的“工种”;虽然有的财务人员有这个意识,但究竟在离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却并不清楚。财务人员离职时究竟要...
财务人员入职的时候不是来了就干,离职的时候也不是说走就走!和你的前任、下任的交接有许多注意事项,很严肃的!否则一不小心就责任难以划分。

做为一名财会人员,不是那种在离职时说走就走的“工种”;虽然有的财务人员有这个意识,但究竟在离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却并不清楚。财务人员离职时究竟要办理哪些手续或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办理现金、印章、票据、账册、备忘簿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注意要有交接双方(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企业负责人或者是财务负责人或财务经理,根据离职人员职级不同,应有相应层级的人作为监交人),在交接表上的签字确认。  


交接单一式三份,三人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尤其是移交人更要保存好。  


第二,办理未完结事项的交接。这些工作需一一说明,口头或书面,要办理清楚。同上面一样,也要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  


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并马上向上级汇报。  


第三,办理税务人员信息的变更。如果企业的办税人员实名认证时是你的姓名,注意离职时把你的姓名,换为新接手人员的姓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带好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新财务人员身份证明,与新接手人员一起将纳税人员信息变更完成。


如果没有到税务局去办理纳税人信息的变更,在税务系统会一直是你的姓名,在企业被列为税收黑名单,你在新一家单位再去办税时就会被拒绝,并且还可能会有其他隐患(比如可能会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  


张会计从一家单位辞职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原单位一直承诺办理但迟迟未真正落案,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新单位办理税务手续时,发现权限受限,于是张会计携带相关资料去到原单位打算催办更换财务负责人手续,但是该企业已人去楼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原企业不配合办理,应当在最后期限临近时,主动告知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压力”来使原单位办理完成;如果税务机关不作为,完全可以起诉税局,——当然,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督促企业完成变更手续的。 


此外,有时的离职是由于自己所在的单位不想或无力继续经营了,此时的“离职”还要记着去办理正常注销手续,税务注销手续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另外,要知道,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意味着税务、工商手续是不存在了,而是还要主动去办理税务和工商的注销;否则,公司一旦成了非正常户,股东进了黑名单,税务系统中的财务人员也容易受牵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聘用非正常户或上年度纳税信用为D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担任财务主要岗位,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那么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分为A、B、C、D四大类。被评为A、B级的纳税人,可享受免认证待遇等便捷办税待遇;被评为C、D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则被排除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之外。对于出口企业,一旦被评为D级,在出口退税方面将受到严格的管理措施:不再享受无纸化退税、税务机关对其信息进行稽核审查、每年都需至少进行1次评估等一系列受限措施。  


第四,由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很多单位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都需要前一单位的这个离职证明,即使下家单位不需要,也要开出来备用。此外,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在办理失业待遇手续时将遇到障碍。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但原单位一直不给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手续(离职证明),致使员工无法继续就业的,员工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有的单位以未办理完毕交接为由迟迟不出离职证明,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离职时不能说走就走,同样入职时也不能交接完后闷头就干。  


这是因为,有些事项,你在交接当时并不见得一定能发现,而是在接手后做了一段时间发现的,此时,你需要做的是:将这些问题搞清楚,向领导书面汇报,与遗留问题划清界限!“入职非交接即干”就是这个意思。  


否则,时间一长,你再说是上任财务人员的问题,可能也没几个人相信,总之一定不会在发现后即提出要清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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