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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怎么处理?

时间:2020-11-18 17:36:55  作者:  来源:  查看:281  评论:0
内容摘要:01疑问一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答复:可以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1.3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50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02疑问二低价销售...
01
疑问一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怎么处理?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答复: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02
疑问二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怎么处理?

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


答复: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参考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参考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参考三:

四川省国税局在《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川国税函发[1997]2号):

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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